隆回县人民法院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应具有的广泛性、群众性,加强群众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隆回县人民法院实际,现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原则:公开、平等、择优。
二、选任范围和人数:户口在我县或在我县工作、务工的公民,选任名额为34名。
三、选任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身体健康;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现役军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满两年的法官、检察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四、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和申请时间自2009年5月22日至2009年6月5日;(联系地点:隆回县人民法院政工科联系电话:0739-8182284)
2、审查、审核。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隆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审核;
3、提请任命。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隆回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隆回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4、公告、上报。经隆回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 ,由隆回县人民法院将任命决定书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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