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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
2009-09-11 18:05:46 字号:

    中共隆回县委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文件精神,建立行为规范、决策科学、公正透明、清正廉明的服务型政府,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得继续执行或恢复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杜绝以备案、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等方式实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明确实施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要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尽可能从宽处理。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列入行政审批条件的咨询、评估,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切实改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的“体外循环”模式,做到人员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所有手续进中心。

        二、严格规范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实行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度。除安全生产、公安部门侦查刑事案件、国家、省、市、县布置的突击性检查和专项活动外,未经备案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凡确需进入规模企业进行常规检查的,要在年初拟定检查计划,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汇总报分管优化环境工作的县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持有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的有关文书,并书面报县优化办备案。要严格控制涉企检查次数,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同一部门多个股室检查实行以一个股室为主的综合检查制度。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执法机关对规模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企业实行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书面报县优化办备案。

    (三)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企业生产经营违规行为初次犯错告知免罚制,着重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帮助指导查找原因,完善制度,改善管理,使企业切实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缴费。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除少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违法行为外,不得适用上限处罚。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搞顶格处罚,属于自由裁量情形的原则上取法定区间的中下限执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视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实行公开听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以及不便于公开听证的事项除外)。听证应由拟处罚机关邀请县法制办、县优化办等相关部门监督,并商县法制办、县优化办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督评员、企业法人代表参加(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听证前,拟处罚单位应按规定将企业违法事实和拟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及拟听证时间等事项通知行政相对人并抄送县法制办和县优化办。

        三、加大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五)实行公安部门对辖区企业周边环境联系与跟踪服务制度。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和民警应主动到企业上门巡查,及时做好服务,并明确相应的联系与跟踪服务内容和责任体系。当企业、在建项目周边发生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特别是出现威胁企业人身财产安全、随意冲击企业办公场所、封堵企业大门、阻工等事件时,辖区派出所应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依法处理,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涉及群众合法利益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辖区派出所应及时调查处理。重大事项应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当地党政组织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其它涉及群众合法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公安部门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坚决杜绝公安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因公安部门处置不力,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要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大力压缩办事期限。办事期限要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要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原则上应在20日内办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外部和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结期限,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将办事期限分解到本机关的具体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时限表。

    (七)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县成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和投诉处理快速响应机制,严肃查处影响行政效能的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集中的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监督电话:12342。

      五、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奖励措施

    (八)县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奖励经费3万元。根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度考评情况对单位进行评奖,对年度考评排名各类第一的单位各奖励3000元,排名各类第二的单位各奖励2000元,排名各类第三的单位各奖励1000元。根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绩效和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评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推进。

     (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乱收费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行为,根据湘发〔2002〕10号、湘发〔2009〕13号和隆发〔2006〕12号、隆发〔2008〕2号等文件规定,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隆回县委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09年9月8日

    

来源:隆发〔2009〕9号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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