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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1-20 10:50:33 字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日前接上级通知:因全省统一安装的企业养老保险新系统在我县尚未正式启动,新年度缴费基数尚未确定,在执行湘政办发〔2009〕4号和湘劳社工字〔2009〕36号文件过程中面临着操作不便的难题,为缓解参保单位缴费压力,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就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有如下规定: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欠费补缴截止时间廷长到2010年6月30日,此前补缴的,仍按历年申报的缴费基数和欠费数额(含利息)补缴。此后补缴的,一律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二、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未参保人员,于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仍按2009年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达到该文件规定退休条件的,其缴费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核发退休待遇,并参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该规定的出台,结合了当前企业及个人参保缴费的实际,很好的兼顾了新老办法制度过渡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来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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