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隆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举报中心接到余某投诉,称其在隆回县桃洪镇大桥街附近某酒店内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饮用,在结帐时发现被强行收取了10%的酒水服务费。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该酒店退还余先生多收的酒水服务费12元。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余先生自带酒水进酒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限制。酒店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加收服务费是一种限制消费者消费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来源:隆回县工商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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