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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违法生育夫妇的公开信
2010-08-02 11:00:23 字号:

全县违法生育夫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国务院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当向国家缴纳社会抚养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你们夫妇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了子女,已经或即将收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送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依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征收金额,你们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自觉缴纳;如对征收事实有异议,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第357号令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将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征缴到位,法院强制执行的实际费用也将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如果一次性全额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部分应不低于总额的40%。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追缴社会抚养费没有时效的限制,经济困难也不能成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合法理由;只有依法依规落实了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经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签发《违法生育处理认定书》,方可视为处理到位不再受到追究。 

    针对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为严厉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有效破解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难题,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局,负责全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同时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二庭,专司计生非诉案件的受理和执行。对违法生育案件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足额征收到位,绝不姑息放任,充分彰显计育政策的公平、公正。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希望您理解、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欢迎监督我们的工作,举报其他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衷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

    2010年7月29日

来源: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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