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DR-2011-00012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启用和管理的通告
隆政通〔2011〕24号
为切实保护隆回金银花、隆回龙牙百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权利)人为隆回农业产业化协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需使用“隆回金银花”证明商标并符合《隆回金银花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214-2004)之规定进行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具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国家有QS质量安全认证等要求的,还须满足该要求后,向隆回农业产业化协会提出申请,
取得《隆回金银花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需使用“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并符合《隆回龙牙百合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215-2004)之规定进行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须具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国家有QS质量安全认证等要求的,还须满足该要求后,向隆回农业产业化协会提出申请,取得《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申请并规范使用“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特色办、农业、林业、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和行政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未经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金银花、百合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或擅自印制、销售“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标识均属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非授权使用“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其包装与“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限于2011年10月1日前使用。授权使用“隆回金银花”和“隆回龙牙百合”证明商标的企业或个人,限于2011年10月1日前使用原包装。
特此通告
二О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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