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DR-2011-00015
隆政通〔2011〕32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县城区范围内养猪场的
通 告
当前,我县县城区范围内养猪场污染严重,给县城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全面促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切实改善县城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0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7条、第18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整治县城区范围内养猪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范围为县城区,主要是15个社区。
二、各社区范围内除属于城乡结合部实行限期整改外的养猪场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前自行关闭到位。属于关闭而未自行关闭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助。
三、对按照规定自行关闭拆除养猪场经县政府工作组验收合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一)自行处置现有存栏猪的按中小猪50元/头(含未孕母猪)、怀孕母猪100元/头;
(二)自行拆除所有栏舍建筑的每平方米20元,拆除栏内设施长期改作他用的每平方米10元。
四、按规定自行搬迁至县城规划区外修建栏舍,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的,按30%征收相关规费办理占用土地备案手续(耕地占用税除外)。达到标准化养猪场基本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支持。
五、此次限期整改的养猪场,必须自行改造排污设施,达到环保要求。否则,予以关闭。若在本次整治行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搬迁的,同样享受以上优惠条件。
六、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不得再新、扩建养猪场,违者将依法给予处罚。
七、在整治过程中,有妨碍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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