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排污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82号)和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3]149号)的文件精神,将总量指标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排污单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排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这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重要性
二、申报时间:5月20—5月25日
三、排污权核定范围
(一)、核定对象:全县所有现有合法工业企业。
(二)、 核定因子: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要求。
2、按照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和应急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3、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的企业。
4、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
五、逾期未到环保局申报核定者,责任自负。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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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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