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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将于7月1日起实施
2016-06-30 16:53:56 字号:

  隆回新闻网讯 (通讯员 于启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中国保险监督委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隆回县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意见》加强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规范了救助行为,合理确定了救助标准,确保医疗救助规范合理、高效及时、便捷有序。

  一、完善了救助金额计算基础

  救助金额计算基础规定为“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按医保政策范围内经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理赔后的个人负担费用”。

  二、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的对象

  门诊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

  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城乡普通居民中,患重特大疾病住院且单次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达10000元以上,患非重特大疾病住院且单次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达20000元以上或者全年累计达30000元以上的患病困难对象。

  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伤害造成住院的对象(除特困供养人员以外)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大幅度提高住院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70%-100%,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为50%-70%,符合救助条件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比例为25%。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定点医院包干病种除外)。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实行更加亲民的救助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直接办理。在本县住院的必须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在医院的医疗救助窗口即时办理。在县外住院的应当在出院后3个月之内持相关资料来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在出院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乡镇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民政办每月向县民政局报批一次,县民政局受理后至审批打卡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申请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来源:县民政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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