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新闻网讯(通讯员 罗一荣 刘春夏)3月24日上午,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申请人游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后,现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劳动者节约诉讼时效。
据悉,县仲裁院从申请人游某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等资料可以看出,该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07月至2016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且申请人未向县仲裁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该案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县仲裁院立案窗口人员从法律层面做好其解释宣传工作,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维权的正当途径,减少诉讼成本。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罗一荣 刘春夏
编辑: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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